关于孤儿这个名词我们大家在生活中应该都听说过的,但是很多的时候对于孤儿的定义并没有那么明确的答案,很多人就是凭借着自己对孤儿一词的理解然后对孤儿一词解读,那么真正的孤儿是如何定义的?据悉我们国家对孤儿也是有一定的补助政策的。
民政部关于孤儿的认定是怎样的
从辞源学上看,“孤”似乎一开始就是与身份相联系的。《说文》:“孤,无父也。”《孟子?梁惠王下》:“老而无子曰独,幼儿无父曰孤。”而《礼记?深衣》则更具体:“三十以下无父称孤。”在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幼年丧父或者父母双亡的”则被称为“孤儿”。当然,“孤”在历史上也还有另外的意思,表示独一无二,如君主皇帝常常自称为“孤”;但这是贵为天子的君主的一种身份指称,与平民百姓的鳏寡孤独不可同日而语。在民间,“孤”所指称的就是那种不幸失去父亲(后来逐渐演变为失去父母),并且还有一定年龄限制的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从“无父为孤”到“无父母为孤”的演变,可能是与女性在家庭乃至社会中的角色转换有关。在当下,在一般意义上说,失去父母的人才会被称为孤儿。
法律意义上的“孤儿”
(一)法律规范中的“孤儿”。作为民政事业主管部门的民政部,多次对“孤儿”进行了直接定义。比如,198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本条所说的“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这里的孤儿,很明显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是,三年后,民政部对孤儿的涵义又有了新的界定。民政部为贯彻执行《收养法》,曾于1992年8月11日发文《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规定:“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政部的这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孤儿内涵的界定,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行政解释,应该说,这种行政解释对孤儿的界定也是非常明确的,即孤儿是指14周岁以下的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二)政策意义上的“孤儿”。实际情形可能要比理论上的认识更复杂。2006年3月29日,在民政部会同其他14个部委联合出台的专门针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的第一个综合性文件《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指出:“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从上述表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就是“孤儿”,间接赋予“孤儿”以全新的内涵。该意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规定,不仅将“失去父母”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孤儿,而且还将父母俱在或者仅父(母)在但“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也纳入孤儿的范围之内了。
(三)行政管理中的“孤儿”。在民政系统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有关“孤儿”的涵义也正是按照上述联合《意见》中的精神来理解并予以执行的。比如,民政部在《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用户使用说明》的第二章“术语解释”中就专门规定:本系统所称“孤儿”包括:1.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的0-18岁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的0-18岁儿童;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0-18岁儿童;4.父母双方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的0-18岁儿童。由此可见,这里的“孤儿”已经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了。在行政管理中,孤儿实际上包括父母双亡(包括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父母难以查找(包括宣告失踪)的未成年人、未得到父母监护1年以上的未成年人;显然,这与《收养法》中的“孤儿”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特殊领域中的“孤儿”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曾经将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于艾滋病的15岁以下的儿童称为艾滋病孤儿。为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定义保持一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04年将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定义扩展到18岁以下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于艾滋病的儿童。
但在我国,对于艾滋孤儿,目前尚无确定统一说法。结合我国的防治艾滋病的实际,民政部有关人士认为,“国际上通行的概念,(艾滋孤儿)是指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这里面有三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死于艾滋病的孤儿,二是父母双方均为艾滋病感染者的儿童,三是家长为艾滋病感染者的单亲家庭中的儿童”。虽然后两种情况中的儿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孤儿,但由于这些儿童的经济条件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利于其自身的健康成长,目前在民政部门的实际救助中,基本上也将后两种情况纳入救助的范围。因此,对于艾滋病家庭等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将患病父母虽然尚未死亡但事实上已无抚养能力的情形“视为孤儿”来处理。
应如何界定“孤儿”
在现代社会,孤儿问题已经从亲属法领域转变为社会法领域,现代政府需要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孤儿”提供更好的救助服务,为他们提供生存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作为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孤儿的概念也需要予以统一,以避免救助政策的失衡。有鉴于此,对“孤儿”的重新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诸因素:
第一,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定义的要求,将“孤儿”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8周岁;
第二,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将成年人排除在孤儿的范围之外(实际上这也是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年龄要求相一致);
第三,将同时失去父母作为认定孤儿的必要条件,即使父或母一方死亡,也不符合孤儿身份的认定;
第四,将实际丧失抚养机会作为认定孤儿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父母双亡、父母均被宣告死亡、父母均被宣告失踪,实际上已经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在上述四个因素中,第一和第二条件是形式要求(实际上正好是相同的要求),第三和第四条件是实质要求,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孤儿也包含了法律拟制的宣告死亡,以及宣告失踪等事实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从而使得急需抚养的未成年人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及时的救助。
孤儿有什么补助政策
记者8日从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了解到,截至目前,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9.4亿元已全部下达完毕,切实保障了50余万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表示,为支持各地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央财政近日在已提前下达2016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2.4亿元的基础上,再次下达补助资金7亿元,共计19.4亿元。
据了解,从2010年国家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对成年前孤儿进行保障。
截至目前,中国已有27个省份确定了当地的最低孤儿养育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在机构外、与祖父母等亲属一起生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其中,省级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两项标准分别达到1600元和1400元。除中央补助的部分外,资金均由各级地方财政负担。该标准意味着中国孤儿每年至少可从政府领取7200元现金津贴,而在北京儿童福利院的每个孤儿每年可领取的津贴达1.92万元。
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称,提标幅度主要依据2010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CPI增长情况。
他透露,在发放201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过程中,各地对孤儿人数开展了新一轮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65.5万人,较2008年统计的71.2万人,减少了5.7万人。
据介绍,由于中国儿童福利机构中生活的儿童大部分身患残疾,在医疗、康复方面的需求较高,因此机构的孤儿养育标准大都高于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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